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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12月1日施行
发表时间:2024-10-10 15:38:12来源:中新网广西

摘要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将助力广西提升航道服务和管理水平,构建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中新网广西新闻10月10日电 (陈秋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将助力广西提升航道服务和管理水平,构建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近年来,广西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屡创新高,水运事业成效显著。2023年底,全区船舶拥有量8576艘、水路运输企业400家。2023年完成水运货运量44846万吨,占全社会比重19.64%,货物周转量17081994万吨公里,占全社会比重50.39%。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西航道管理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北部湾国际门户港以及西江黄金水道货物运输量的急剧增长,对广西航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尤其是作为加快交通强国建设标志性工程和西部陆海新通道骨干工程的平陆运河工程已投入建设,亟需确保广西航道体系建设与其衔接。

  据介绍,修订后的《条例》从广西实际出发,围绕广西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等管理工作机制制度,聚焦广西航道高质量发展。

  《条例》对通航建筑物建设运营、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协调航运用水作出明确规范。对于因水路运输发展亟需对已建通航建筑物进行改扩建的方案报批、建设主体及资金筹措予以明确,并对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完善政府支持与市场主体投入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作出规定。支持分属不同所有权人的多线船闸设立统一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从事管理,明确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核查过闸船舶报闸信息、开展通航建筑物维护及清淤清理的职责。

  在通航保畅方面,《条例》除了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外,还明确因水资源变化造成滞航、堵航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配水资源,改善通航条件,缓解船舶滞航、堵航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条例》明晰部门职责边界,对与航道有关的建筑物建成后的航标设置与管理维护、水工程流量调控作出明确规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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