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生育待遇政策 解决女职工生育之困
- 发表时间:2024-07-14 19:00:02来源:中新网广西
摘要提示:去年9月,该公司一名在职女职工分娩后,将生育津贴申请的材料上交医保部门办理生育津贴时,得到的回复是“不予以办理”。经查得知,该公司职工医保一直处于正常参保状态,但因第三方系统问题导致公司职工当月保费未按时到账。
“女职工分娩后拿不到生育津贴,如果没有医保部门的帮忙,企业就得承担这笔2万多元的费用。”7月3日,柳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柳东服务厅内,四川森朗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负责人唐玮对该中心解决职工生育津贴问题,助力企业纾困发展表示感谢。
去年9月,该公司一名在职女职工分娩后,将生育津贴申请的材料上交医保部门办理生育津贴时,得到的回复是“不予以办理”。经查得知,该公司职工医保一直处于正常参保状态,但因第三方系统问题导致公司职工当月保费未按时到账。
根据2023年9月1日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有关规定,“参保女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期间怀孕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分娩或流产后再补缴欠费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柳州市医疗保障事业中心待遇科科长王贵说,根据新政策,即使此前怀孕周期内各月份均已缴费,仍将被系统判定为不符合享受生育津贴条件,仅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如某企业女职工于2023年10月15日住院足月分娩,其1月至9月保费均已在分娩前缴纳,但10月保费在11月才正式到账,那么信息系统就会判定为10月欠费,欠费补缴时间在分娩之后,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王贵说,自去年9月起,柳州市医保部门陆续收到因单位欠缴保费而不能享受生育待遇的反映。医保部门经过多方了解,这些单位欠费原因大部分为医保缴费目前由税务部门进行征集,由于经办流程变更、医保和税务业务系统间信息交换等客观原因,参保单位并非故意拖欠保费。
那么,如何在执行新政策的同时,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待遇不受影响?
柳州市医保部门将收集到的情况向自治区医保管理部门汇报,并在今年初针对此情况调整了生育待遇政策,即医保缴费非当月到账存在客观因素,医保部门在对职工生育津贴享受条件进行判断时,参照柳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进行,在确认参保单位非故意拖欠保费的情况下,职工生育三个月内补缴欠费,即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今年4月,自治区医保局经过认真研究,同意柳州市的生育政策调整,并给予正式回复。
据悉,截至目前,柳州市此类情况职工已有200余人成功申领生育津贴,发放生育津贴约340万元。同时医保部门也提醒各参保单位,为保障职工相应权利,各单位应按时为职工缴纳保费,确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障相关待遇。 (柳州日报)
来源:广西医保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