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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发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凭证管理办法
- 发表时间:2024-07-18 15:15:42来源:中新网广西
摘要提示: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凭证管理工作。主要用于使用单位提供办公场所证明,办理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事项,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等。
中新网广西新闻7月18日电(梁坤乐)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18日消息,近日,《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进一步明确办公用房使用人和权利人双方权利义务,更便于使用单位办理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凭证管理工作。主要用于使用单位提供办公场所证明,办理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事项,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等。
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使用权登记的分类及使用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有关管理程序。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按照申请受理、权属审核、核准登记、签订协议、发放证件等程序进行。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登记资料。使用单位名称、办公用房坐落、门牌号、房屋使用情况等发生变化的或使用期限到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提交原《使用凭证》和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办公用房使用权发生变化、办公用房改变用途或灭失的,使用单位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提交原《使用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