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平法院宣判一起药品安全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
- 发表时间:2023-03-17 10:10:35来源:中新网广西
摘要提示: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判决。
中新网广西新闻3月17日电(梁靖西)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判决。
案件审理现场。法院供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曾某某等无相关销售资质人手中购进“虫草补肾王”等药品在桂平市某路口摆摊经营。2022年6月14日,公安民警在该路口将黄某某查获,并扣押一批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经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认定,“虫草补肾王”等药品均添加有化学药“西地那非”,“根治风湿胶囊”添加有化学成分“双氯芬酸钠”,上述药品被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开心果”等药品均检出添加化学药物成分“西地那非”,认定为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该行为同时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某某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当庭宣判。法院供图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某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440元;责令被告黄某某在贵港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表示,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药品的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即使假药并未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的、显性的身体健康损害,但延迟治病时间,耽误患者病情,就属于现实损害,妨害国家的药品管理就是破坏市场秩序,就是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的直接、现实损害。
本案依法支持公诉机关对假药犯罪行为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实施假药犯罪的违法成本,可以对该类违法犯罪行为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