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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收上交所监管工作函 莱美药业再被起诉
发表时间:2022-02-25 17:14:13来源:中国经济网

摘要提示:上交所昨日下发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600252.SH)的监管工作函,涉及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5日讯 上交所昨日下发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600252.SH)的监管工作函,涉及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月18日,中恒集团发布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近日,中恒集团控股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及控股孙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寄出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根据《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履行过程中与莱美医药签订的《购销合同》起诉莱美药业及莱美医药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莱美药业、莱美医药银行账户部分资金。

  根据公告,中恒集团控股孙公司莱美医药曾与海悦药业签订了《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双方因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独家销售代理权等事项产生诉讼事宜。

  根据海悦药业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海悦药业与莱美医药签订《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后,双方协商为快速开辟市场,在市场初期向消费者开展优惠推广活动,海悦药业与莱美医药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他达拉非片体验装赠送比例。在后续销售过程中,海悦药业认为莱美医药未将其赠送的他达拉非片赠送与消费者,而是以一定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额5145.75万元,故请求将该部分销售额支付给海悦药业。

  海悦药业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莱美药业、莱美医药支付给海悦药业其出售赠品的销售款5145.75万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吉0193民初85号],申请人海悦药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美药业、莱美医药的银行存款5145.75万元。

  中恒集团表示,本案所涉纠纷为海悦药业与莱美医药因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签订的《购销合同》产生纠纷,合同主体为海悦药业和莱美医药,莱美药业并非合同相对人。本案中莱美医药进行的所有交易均为具有商业实质的真实交易,无违规销售情况。

  中恒集团称,本次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5145.75万元,占莱美药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9%,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5%,占比较小。本次资金冻结事项不会对莱美药业及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莱美药业将尽快消除部分资金被冻结的风险,使莱美药业被冻结银行账户尽快恢复正常。本次被冻结资金的银行账户为莱美药业一般存款账户,不涉及到基本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款专户。

  根据公告,莱美药业正与相关法院主动联系,已于2022年2月17日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并采取积极应诉等措施维护莱美药业合法权益,本次资金冻结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的司法冻结,所涉诉讼案件将如何裁决目前尚不明确。鉴于上述涉诉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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