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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合伙人反复控告职务侵占 北海一民企股东被关押400多天后被判无罪
发表时间:2021-11-03 16:57:11来源:中国新闻网

摘要提示:苗成是广西北海一家民营企业的股东,被公司另一名股东向公安机关控告,自2015年起,历经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撤销案件,再到同一检察机关监督责令公安机关再立案被批准逮捕,苗成在看守所被关押400多天后,2021年10月28日,一审法院宣判其无罪。

    张树国在庭审现场。 被访者供图
张树国在庭审现场。 被访者供图

  中新网北海11月3日电 (记者 蒋雪林)苗成是广西北海一家民营企业的股东,被公司另一名股东向公安机关控告,自2015年起,历经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撤销案件,再到同一检察机关监督责令公安机关再立案被批准逮捕,苗成在看守所被关押400多天后,2021年10月28日,一审法院宣判其无罪。

 

  一桩合作的生意

  苗成之所以身陷囹囫源于苗、蔡两家的合作生意。苗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北海通达公司是一家私人公司,长期跟踪国有北海西飞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资产包”转让项目。由于资金困难,通达公司股东将这一信息介绍给了苗成的父亲苗永超。苗经过了解,遂商定以受让通达公司股权的形式继续跟踪该项目。

  苗成称,为筹集拍卖资金,苗永超找到同乡蔡某,向其索还之前购买北海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而留存于蔡某处理财的3000万元本息。蔡听闻后要求与苗家合作,并与苗商定本息还其3360万元作为苗家出资,其余资金由蔡某出资,中介费双方按比例分担,共同购买、经营“西飞资产包”项目。随后,苗蔡两家共同收购通达公司,将股权分别挂在各自家人名下,苗家占通达公司42%股权,蔡家和其朋友受让剩余股权。2011年4月办理了通达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为共同收购“西飞资产包”,2011年4月27日前后,蔡某从徐州筹集资金9250万打入事先约定的苗永超账户,苗收款后,根据约定将其中蔡对苗还款3360万元个人收购“资产包”的出资和蔡家出资,合计9250万元转入通达公司对公账户。

  交易所在拍卖前,要求“西飞资产包”竞买人亮资摆账9400万元,苗遂将150万元转入通达公司账户。

  2011年5月9日,通达公司从北京产权交易所以挂牌价9323余万元成功购得“北海西飞资产包”。随后,苗家依约用其位于北海市11套房产折价1000万元对张某支付了中介费。至此,收购“西飞资产包”总成本已达10399万元,苗家实际出资占总出资额的44%。

  苗成陷入长达六年的司法纠缠

  苗成表示,苗、蔡两家在徐州即是故交。蔡家到北海投奔苗家时一度与苗家同吃同住。然而,共同收购了“西飞资产包”后,友情挡不住巨大的利益。

  苗成称,苗蔡两家共同出资完成对“西飞资产包”收购和国企改制登记后,确定他为西飞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随后开始共同对“资产包”的资产进行拆解、打包和对外转让。苗蔡两家共同商定保留“资产包”21.5亩商用地在原公司和将两处房产挂在苗成名下代持保留;对其余资产以西飞有限公司80%股权转让的形式对外出售。苗蔡两家通过各种渠道寻找买家,最后双方确定了买家以9000万元收购西飞有限公司80%股权。在买家支付该项股权受让资金后,2013年5月19日,双方经过协商,蔡某亲手书写了一份资金“分配清单”。

  在本案进入刑事案件程序后,蔡承认“分配清单”是其书写。这份文件成为一审法院对苗成罪与非罪案件定性的重要证据之一。

  “分配清单”上面记载对收到的9000万股权转让款按“苗36.54%,蔡63.46%”的比例分配,同时详细记录了依此分配后各项资金的去向及路径。截至此时,苗蔡两家的浓厚人情关系尚未被打破。

  苗成表示,此后,由于蔡某背着苗家,对双方共同决定保留的21.5亩土地以第三方受让公司名义,申报了其独立开发并启动商住房建设,两家关系因此闹翻。

  2015年10月,蔡某以其个人和通达公司名义,以苗成将公司的两套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构成职务侵占为由,向警方报案。北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15年10月16日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从而开启了苗成案件长达六年的司法纠缠。

  对苗成开启羁押模式

  警方立案后,于2016年4月12日对苗成以涉嫌“职务侵占”提请逮捕,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此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警方于2019年8月11日将此案依法撤销。

  此后,蔡某采取了重复报案等一系列做法。转折出现在2020年2月3日,当天,北海市公安局突然接到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监督通知立案书,要求对苗成涉嫌职务侵占案重新立案。依此,警方于2020年2月5日对已经撤销的案件重新立案并随即对苗成再次提请报捕,检方批准了逮捕。随后,苗成被关押进看守所,开启了400多天没有人身自由的黑暗生活。

  苗成被判无罪

  本案最大的争议,是西飞有限公司两处房产挂在苗成名下是职务侵占?还是为公司代持?对此,报案人蔡某坚称通达公司、“西飞资产包”全部属于其所有;苗成是挂名股东和被聘用担任西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成的一审辩护律师张树国则从苗家是持有通达公司42%股权、且持有“西飞资产包”44%资产权益人的角度,从信息取得,资金筹集、交易摘牌、资产处置以及收益分配等多角度,否认上列股权和财产权属于蔡某独有以及《起诉书》对苗成的犯罪指控;同时指出“检察机关以刑事《起诉书》的形式,违背工商登记以及西非资产取得出资实际,将公司股权和公司财产权确权给蔡某,侵害人民法院审判权。”

  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张树国律师的重点辩护意见。对争议问题,一审判决认为,截止目前被告人苗成仍为持有通达公司40%股权股东。报案人与被告人苗成及其家人对此存在的争议、纠纷,宜先通过民事诉讼审理查明,否则将可能导致刑事审判不当介入民事纠纷,冲击法律秩序的统一性原理。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苗成办理涉案两套房产过户需提交包括12类13种文件的原件核对,过户文件26份及复印件需加盖两公司印章约40处。目前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苗成具有调动通达公司、西飞公司全部管理资源的权限和能力,不能认定其具备上述职务上的便利。

  一审法院经认真审理,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苗成职务侵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被告人苗成的行为系代持的合理怀疑,代持不具有职务侵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综合全案证据以及控辩双方意见,并报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10月28日对此案依法作出了被告人苗成无罪宣判。

  彰显了法的功能

  张树国表示,此案在民营经济的经营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代表性。该案的发生,与股东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法律意识不强、商业运营不规范密切相关,商业活动缺乏有效的法务介入,对出资、收益以及特殊资产处置缺乏规范的书面文件,以至于在利益面前为贪欲留下了缝隙从而浪费司法资源。

  张树国表示,该案一审法院判决苗成无罪,不仅仅是让苗成重获自由,不仅对规范民营企业经营有一定警示作用,与此同时,该案充分体现了公正的司法,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张树国是国内知名刑辩律师,长期参与国家立法和地法立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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