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能否以私教离职为由要求健身房全额退款?
- 发表时间:2021-04-08 10:40:03来源:中新网广西
摘要提示:张三在某健身公司购买了价值5000元左右的私教课程,购买课程没多久他发现私教已经离职,与健身房交涉要求退还课时费,未果。张三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未上的课时费5760元。
中新网广西新闻4月8日电(周素琴)随着我国小康社会的实现,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健康,利用空闲时间到健身房锻炼已经成为当下社会的潮流。张三在某健身公司购买了价值5000元左右的私教课程,购买课程没多久他发现私教已经离职,与健身房交涉要求退还课时费,未果。张三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未上的课时费5760元。近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张三能否要回未上的课时费呢?
2019年10月1日,此健身公司推出私教课程优惠活动。张三对私教授课方式及方法均较为满意,于是在原有私教课未上完的情况下又购买私教课24节,私教课程费用5760元。2020年1月至4月因疫情原因,张三一直未去健身房健身。2020年7月,疫情稳定后,张三到店准备使用新购买的私教课程时得知私教已离职,于是与健身房协商要求退款,健身房表示私教离职其可以提供同级别或更高级别的私教为其授课,不同意解除合同及退款,如果张三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则属于违约解除,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私教费用的50%作为违约金,退还50%的课时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三与被告某健身分公司签订的《私教合约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如原定之私人教练无法提供指导,公司有权另行安排同等教练代替。”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或减轻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限制原告主要权利的情形,故该条款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张三无权以此为由要求与被告健身公司解除合同,鉴于张三坚持要求解除合同,故予以准许。因张三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高,酌情调整为尚余课时费的30%。张三剩余课时费为5760元,扣除其应承担的违约金1728元(5760元×30%),被告某健身公司需退还原告课时费4032元,故对张三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后语:消费者选择购买私教课程往往是基于对教练的信赖,但私教合同的签订者是消费者与健身房,并非消费者与教练。因此,教练离职并不代表私教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合同有类似“如原定之私人教练无法提供指导,公司有权另行安排同等教练代替。”的约定,私教离职消费者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消费者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私教离职,消费者即可解除合同。因此,消费者在购买私教课程的时候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以此保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