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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经营4个月后停业 会员要求退费部分获法院支持
发表时间:2021-05-06 11:08:37来源:中新网广西

摘要提示: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健身意识的加强,健身房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各大中小城市。其中,不少民众反映,白白交了健身房会员费,健身房却悄悄停止营业,涉嫌骗取会员费,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如何维权?

  中新网广西新闻5月6日电(郑燕)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健身意识的加强,健身房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各大中小城市。其中,不少民众反映,白白交了健身房会员费,健身房却悄悄停止营业,涉嫌骗取会员费,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如何维权?日前,广西北流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健身房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依法判决。

  王某等四名股东设立了广西北流市金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金牌健身房。2019年7月1日,女子李某在金牌健身房的大力宣传下,缴费2400元,办理了两年期的会员卡。该公司出具了盖有金牌健身房的印章的票据。然而,健身房直到2019年9月16日才开始营业。

  2020年1月16日,金牌健身房打算停止营业,却依然吸收新会员收取会员费。同时,王某等四名股东向工商部门提交承诺书,对经营期间债权债务的处理事宜做了承诺。

  2020年1月19日该公司开始春节放假,收假后又以疫情为由继续暂停营业。到了2020年3月,社会上各行各业都复工复产的时候,金牌健身房还没有复工。

  经查询,李某得知该健身房已于2020年3月16日在工商部门注销公司登记。于是,李某等会员多次要求王某等四名股东的退还会员费,未果。

  做生意最讲究的是诚信,怎么能出尔反尔,甚至涉嫌诈骗呢。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将王某等四名股东告上法庭,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西北流市金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是王某等四名股东投资的企业,李某向金牌健身房缴纳会员费,双方形成合同关系。由于该公司已注销,无法再实现为原告提供健身服务的合同目的,自该公司注销之日起合同已经终止。

  该公司收取会员费,虽然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但并未实际清偿该公司在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其民事责任不因公司注销而免除。因此,李某主张王某等四名股东对该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法应予支持。该公司收取了李某两年期会员费2400元,而该公司只为李某提供了4个月的健身服务,因此,应由王某等四人退还20个月的费用即2000元给李某。

  该公司注销停止营业后,逾期退还会员费用的行为,给李某造成了损失,属于违约,应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给李某。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等四人退还健身会员费2000元给原告李某,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20年3月1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法理评析:本案中,王某等四名被告尚未达到诈骗的程度,只是民事范畴的违法行为。金牌健身房从2019年9月16日开始营业,中间一段时间因为春节放假以及疫情影响没有营业,该公司瞒着会员于2020年3月16日悄悄注销登记。从开始营业到注销登记时间为其4个月,名义上提供了4个月的健身服务,所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负责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部门不核实该公司是否已经清偿债务即予以注销,是法律有漏洞,说明行政法与民法应当衔接到位。实际上,金牌健身房提供健身服务给李某的时间不足4个月,只是在按照行政登记机关的规定,名义上有4个月而已。说明这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具体,有待改进。

  当然,疫情影响的那段时间属于全国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国家政策和地方行政文件也规定了可以免除部分企业停工停业期间的损失。

  据悉,多名会员一起提起了本案的共同诉讼,皆获得法院的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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