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减肥药含西布曲明 男子起诉索赔十倍赔偿金
- 发表时间:2022-06-16 10:49:45来源:中新网广西
摘要提示: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林某提起的主张微商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十倍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庭调解,被告陈某当庭履行赔偿款,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中新网广西新闻6月16日电(韦欣伶 黄丽琼)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林某提起的主张微商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十倍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庭调解,被告陈某当庭履行赔偿款,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2022年2月,原告林某通过微信向被告陈某分两次购买了“暴瘦神器”减肥胶囊8袋,支付货款共计4190元。收到实物后,林某发现该产品中违法添加有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林某以该产品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为由,起诉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陈某的买卖合同,并由陈某向其退还货款4190元和赔偿相当于货款十倍的赔偿金。经法庭调解,被告陈某自愿向原告林某支付货款及损失26681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陈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西布曲明产品的行为,已违反国家国家食品安全法有关禁止性的规定,林某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陈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另外,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生产、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商品有可能涉及产品安全隐患,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尤其在当前疫情背景下,经营者更应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经营、诚信买卖,消费者亦应依法维权。对于有目的的非消费性购买行为或“职业打假”行为,由于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具有维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