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川法院上门为老人办理赔偿款手续 优化司法服务
摘要提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古城人民法庭审判团队一行,近日专程上门为七旬老人刘某某办理赔偿款领取手续,用贴心的司法服务为老人送上冬日里的温暖,以实际行动守护“夕阳红”。
中新网广西新闻1月16日电 (甘秋莲)1月16日,广西高院介绍,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古城人民法庭审判团队一行,近日专程上门为七旬老人刘某某办理赔偿款领取手续,用贴心的司法服务为老人送上冬日里的温暖,以实际行动守护“夕阳红”。
刘某某父亲去世后葬在富川某后山处,莫某某承包了该片土地进行林木种植,雇请挖机师傅李某某平整土地。2024年4月,李某某在平整该土地时,不慎将刘某某父亲坟墓损毁。
后刘某某祭拜时发现父亲坟墓遭人破坏,双方就赔偿事宜经白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莫某某赔偿重置坟墓费用494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被告莫某某辩称,案涉坟墓是李某某损坏的,其不是实际侵权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开垦土地的老板,在平整土地前未对土地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排查,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没有对挖机师傅进行必要的指示和提醒,导致原告父亲坟墓被挖机师傅损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官结合该案客观事实及本地经济生活水平,依法判决被告莫某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9500元。
原告刘某某、被告莫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25年12月,莫某某将赔偿款打到法院账号。考虑到刘某某年事已高,且对领款所需的材料复印、流程办理等事宜并不熟悉,为切实减轻老人的奔波之苦,承办法官决定上门服务。
1月14日,承办法官带领办案团队前往刘某某家中,耐心地为老人讲解领款流程,帮助老人准备所需材料,现场完成了身份核对、单据签字等一系列领款手续。从材料准备到手续办结,刘某某全程无需起身奔波,真切感受到了司法服务的便捷与温暖。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这么远还特地跑过来帮我办手续,解决了我的大难题!”当法官将赔偿款相关凭证交到老人手中,并告知其款项将尽快到账时,老人连连道谢。
此次上门服务,不仅是富川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更是对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有力彰显。近年来,富川法院始终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不断优化司法服务举措,通过上门立案、上门调解、上门送款等暖心服务,真正做到“司法有力度,服务有温度”,用心用情守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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